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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摘要

发布时间:2019-12-23 14:01:13  浏览次数:

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摘要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

第二条
殡葬管理的方针是:积极地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,改革士葬,节约殡葬用地,革除丧葬陋俗,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。
第十四条
办理丧事活动,不得妨害公共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,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
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,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、建造坟墓的,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,可以强制执行。
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》摘要
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,树立时代风尚。
党员、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,简办丧事。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,自觉遭守公共秩序,尊重他人合法权益,不得在居民区、城区街道、公共场所搭建灵棚。采用佩戴黑纱白花、播放哀乐、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,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党员、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,不召开追悼会。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,要严格控制规模,力求节约简朴。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,家属、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。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、铺张浪费,严禁借机收敛钱财。
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,保护生态环境。
在人口稠密、耕地较少、交通方便的火葬区,党员、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,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,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。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,党员、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,不得乱埋乱葬。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,党员、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,采取骨灰存放树葬、花葬、草坪葬等节地葬法,积极参与骨灰撇散、海葬或者深埋、不留坟头。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。少数民族党员、干部去世后,尊重其民族习俗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。
带头文明低碳祭扫,传承先进文化。
党员、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、低碳祭扫,主动采用敬献鲜花、植树绿化、踏青遥祭、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,弘场值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,不得在林区、景区等禁火区域楚烧纸钱、燃放炮。积极参与社区公祭、集体共祭、网络察扫等现代追思活动,带头察扫先烈,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。
带头宣传倡导殡改革,弘扬新风正气。
党员、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非改革加强对亲属、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数育引导,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,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,导文明新风。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,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,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,要做到早提醒、早制止、早纠正,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。